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372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展。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胜全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2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吉林银行内存款235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4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235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4日),冻结被保全人吉林省盛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存款235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4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民初792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