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3民初1792号
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畅达路以北777号。
法定代表人:潘书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政府东二楼。
法定代表人:原利光。
本院受理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为599.5元,由原告吉林省宏阳应急电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