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40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
被执行人:辽源市佳诚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佳诚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0403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四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1857.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全部房屋及办公楼院内的消防水池设备管理用房。
本院认为,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2)吉0403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