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于义波,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乐东居住区1#308号。
负责人:张玉明,经理。
被执行人: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4号楼20层2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珲春7号楼乙栋。
法定代表人:王嵬,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义波、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于义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于义波银行存款5342.79元,该款现已退付给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广慧
审 判 员  蔡万军
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