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81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高华美,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执行人贺福斌,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乐东居住区1#308号。
负责人:张玉明,经理。
被执行人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4号楼20层2012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平,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
市南关区珲春7号楼乙栋。
法定代表人:王嵬,经理。
上列当事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贺福斌、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贺福斌、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恒翔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添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玉滨
审判员  牟洪利
审判员  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