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3105号
原告:郑建国,男。
被告: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公主岭市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郑建国与被告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弘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2016年11月21日,郑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建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郑建国负担。
审判长付晓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