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1748号
原告: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永固专业防水材料商店,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河北街西四委(日杂果品楼门市)。
经营者:***,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扎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主岭市永固专业防水材料商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计732元由原告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璟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