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84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3月5日生,汉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2日生,满族,公主岭市人,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执行工作,现被执行人已给付20万元,申请人自行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认可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曹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