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381民初4633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四平市人,现住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出生,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系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成本23万元及利润的一半251865元,合计483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7月1日从第三人吉林省添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易公司)处承揽了公主岭市维多利亚小区道路等工程,以***的名义和添易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工程总造价1257370元,***、***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工程施工和资金前期垫付由***负责。***于2014年7月4日进场施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都是***组织工人干活、购买材料、雇佣人员及设备,所需费用均由***出资垫付。竣工后,***、***共同认可工程成本为75万元。至2014年12月30日添易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1257370元(其中包括一套住宅楼抵价款257300元)支付给***,而***仅支付工程成本款52万元,尚欠***23万元。工程利润507000元,应给付***一半即253500元,合计483500元。经***多次找***协商,***拒不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的合伙协议纠纷经过了(2016)吉0381民初2451号、(2017)吉03民终544号、(2017)**申3672号案件的处理,由于***与***合伙账目不清,对于***关于工程款成本部分已经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本次诉讼中***关于工程款成本再次诉至我院,虽然诉讼请求的金额发生变化,但依旧属于重复诉讼。由于***、***未进行清算,原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均已认定现有证据无法明晰合伙账目,故亦无法查实***是否已给付***部分利润款。如对利润部分进行处理,实质上否定了前诉,故关于***要求***给付利润的诉讼请求亦属于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52元退还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璟玥 人民陪审员  **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