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何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02民初440号
原告: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
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赔偿维修桥边三横梁费用43,454.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3日9时,***驾驶×××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到洮白一级公路洮南二号桥上时,由于***驾驶失误,将洮白一级公路洮南二号桥桥边三横梁撞坏,此路段为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项目,目前处于未交工状态。事故认定后由***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无责任。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维修桥边三横梁共计43,454.00元。因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2019年11月13日9时,***驾驶×××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洮白二号桥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洮南二号桥上撞到了桥边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桥边护栏损坏。此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洮北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二号桥更换三横梁护栏工程由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举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结合本案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向***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对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数额并未提出异议和评估申请,故本院对此事故造成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三横梁损坏修复数额为43,454.00元予以采信。
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43,45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