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恢1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长执字第73号,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已缴纳执行费26466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