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6643号
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长佳,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告: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鑫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肥云润交通安全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