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2民初103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吉林省兴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兴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00元(缓交)不再收取。
审判员 杨海燕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艺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