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2218号
原告:吉林省**燃气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莲花印象小区3号楼103-3室。
法定代表人:贾森财,职务: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惠红山郡小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永峰。
原告吉林省**燃气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燃气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燃气安装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