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02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5月7日生,农民工,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12月23日生,个体,现住宁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5月8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执行人: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703166-1。
法定代表人:历志峰,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燃气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2578560693W。
法定代表人:贾森财,系经理。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吉林省**燃气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36000元;二、被告***、吉林省**燃气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吉林浩源燃气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四被告承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初贵松
审判员 张京孝
审判员 张纯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玉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