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现住榆树市。
被告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