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4执128号
***、**和、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4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和、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和、吉林省榆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4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