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2民初602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桦甸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人民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凤。
被告:吉林省禹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宽平大路1411号铭仁家园7栋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红。
原告**与被告桦甸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吉林省禹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06元,减半收取计143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凤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云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