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23执监1号
异议人:吉林省***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异议人吉林省***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吉0523执异41号执行裁定,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进行了审查。因吉林省***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5民终51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是行为异议,本院作出的(2021)吉0523执异41号执行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我院的(2021)吉0523执异41号执行裁定;
二、对异议人吉林省***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重新立案审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利国
审判员 宋和家
审判员 贾文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