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禹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02民初1325号 原告: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某。 原告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白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