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扶余市鹏程保温材料厂与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吉0781执955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鹏程保温材料厂。
经营者***,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2018)吉07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扶余市鹏程保温材料厂货款人民币275313元,(其中本金275313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利息,本金252000元,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2分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715元,由被告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扶余市鹏程保温材料厂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