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1民初1530号
原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书香**1期19A8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兴原街。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原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贵州浙赣华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