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3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现住乾安县鳞字乡潜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807282030。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乾安县道字乡食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410140034。
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乌兰大街与铂金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于志方,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吉07民终707号判决书:上诉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54670元,并自2015年2月1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全部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707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