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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3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人。******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志方,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7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95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一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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