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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春净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3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县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5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乾劳仲案字16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一致******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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