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吉0723民初971号
原告:**,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被告: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首字村西两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志方。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方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志方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志方建设公司给付**工资款人民币3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志方建设公司雇佣**在乾安县对色牧业小区和滕字牧业小区从事围栏安装及各种零活。2015年2月13日志方建设公司给**出具一张工资支付票据,**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志方建设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志方建设公司雇佣**在乾安县对色牧业小区和滕字牧业小区从事围栏安装及各种零活。2015年2月13日结算后,志方建设公司给**出具人民币37020元支付票据一张,后经索要,志方建设公司给付**7000元,余款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志方建设公司余欠**劳务费应予支付,不应拖欠。**持据诉请主张给付,正当合法,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省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