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502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矫希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京汉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346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