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7849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ML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61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