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92民初1670号
原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常州市东方西路88号南5319.5320.5321.53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州市铨坊机械厂,住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朝东村委大庄村41号。
投资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铨坊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石 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