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92民初1178号
原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74372961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林常路跃进桥南,,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林常路跃进桥南8998737。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常州市建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毅捷铁路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