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7096号
原告:吉林省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龙翔尊邸17栋18门。
法定代表人:于万庆,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文庭雅苑小区44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翟国军,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至判决作出之前,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向吉林省华夏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吉林省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华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如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