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1643号
原告:***,男,现住:九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吉松,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35段。
法定代表人:翟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解放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姜洪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虹亚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88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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