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8188号
原告:延吉市大华建材经销处,住所地为延吉市河南街长白路115-1号东北亚东侧。
经营者:***,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135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吉市大华建材经销处诉被告吉林省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延吉市大华建材经销处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大华建材经销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大华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原告已预交2557),减半收取255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延吉市大华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