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141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PD20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1号楼14层11410室。
负责人:***。
被告: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310969343J,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昆仑大道南侧兴***1号楼附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180017A,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苏家河湾4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科尼土地勘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青海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在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计29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