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640号

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

逾期未履行本院(2020)皖05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2707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3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