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甘亮、甘红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2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白纻山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301160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莲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7647637635。

负责人:曹建华,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当涂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皖05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荣

审 判 员 马俊

审 判 员 高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扬

书 记 员 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