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3执29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白纻山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3011604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莲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7647637635。
负责人:曹建华,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当涂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皖05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荣
审 判 员 马俊
审 判 员 高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扬
书 记 员 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