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当涂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白纻山路**。
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div>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镇镇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当涂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现指定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