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1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吉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91340521070927354R。
法定代表人:吉玉梅,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凤街**。
法定代表人:甘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吉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鞍山市吉品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吉品装饰有限公司借款3029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未申报也未履行。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到庭,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对发现的有零星存款的账户进行冻结,查明的,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存款远不足以清偿债务,无车辆、不动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较多,且均未能执行完毕。)后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限高系统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在约谈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521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振东
审判员 沈传隆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