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莲涂路。

法定代表人:李宏,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与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5民终1215号民事判决书,现指定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张茂进

审判员  王 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