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30116045。
法定代表人,甘亮,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当涂县太白镇莲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7647637635。
法定代表人:曹建华,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23执155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荣
审判员  马俊
审判员  高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扬
书记员王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