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30116045。
法定代表人:甘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16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34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本院通过“四查”措施(房产、车辆、银行、证券)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