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04民初2984号
原告:吉林市鑫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南山街创业家园A座创业大厦410-6室。
法定代表人:管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临时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7-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学家,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第六分公司会计。
原告吉林市鑫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吉化华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鑫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鑫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原告吉林市鑫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