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

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吉0204民初133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给付价款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侯利平 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
书 记 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