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

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11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
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总对总”执行指挥中心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进行了查控。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采取措施即限制高消费、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