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8910号之一
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657U43),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117248984423),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温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保全费594元,合计1211元,由原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