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11执3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亚斯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4)丰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
审判员姜有健
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