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4504号
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越北镇沙河子村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恒大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