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535号
原告:***,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丧失诉讼依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魏 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景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