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524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丧失诉讼依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魏 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景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