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21执1303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百桥商砼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百桥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21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凯
审判员 毛 巍
审判员 张 月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